本文摘要:7月31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布《关于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船享用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报》,对节约能源汽车做出车船税减为征税的拒绝;同时,减免新能源车的车船税。
7月31日,财政部、税务总局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交通运输部牵头公布《关于节约能源新能源车船享用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报》,对节约能源汽车做出车船税减为征税的拒绝;同时,减免新能源车的车船税。《通报》对于节约能源乘用车和节约能源商用车明确提出以下标准:1.取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排量为1.6升至以下(含1.6升至)的燃用汽油、柴油的乘用车(含非挂电式混合动力、双燃料和两用燃料乘用车);2.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应符合标准;节约能源商用车不应同时合乎以下标准:1)取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燃用天然气、汽油、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(含非挂电式混合动力、双燃料和两用燃料轻型和重型商用车);2)燃用汽油、柴油的轻型和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不应符合标准。此外,《通报》还对新能源车船减免车船税做出了明确规定:减免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是所指显电动商用车、挂电式(不含减程式)混合动力汽车、燃料电池商用车。
显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收范围,对其不征伐车船税。减免车船税的新能源汽车不应同时合乎以下标准:1.取得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的纯电动商用车、挂电式(不含减程式)混合动力汽车、燃料电池商用车;2.合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标准;3.通过新能源汽车专项检测,合乎新能源汽车标准;4.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进口新能源汽车经销商在产品质量确保、产品一致性、售后服务、安全性监测、动力电池重复使用利用等方面合乎涉及拒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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